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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信危機】金管局:銀行股東應先於AT1債券持有人承受損失
宏觀解讀
18:34
2023/03/22
▲ 【瑞信危機】金管局:銀行股東應先於AT1債券持有人承受損失
瑞銀集團(UBS)收購瑞信(CS)案,瑞士當局要求瑞信AT1(額外一級資本)債券持有人全額撇帳,反而瑞信股東仍能以折讓價格換取瑞銀股票。有關行動令全球投資界質疑銀行債權人賠償順序混亂。繼歐洲、英國央行出來澄清後,金管局最新也發聲明回應,按香港處置機制,金融機構所發行的資本票據,股東會先於AT1和二級(T2)票據持有人承擔損失。
金管局解釋,《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為香港的處置機制建立法律依據,條例下股東和債權人在處置程序中承擔損失有明確順序。
在處置程序中,金融機構所發行的資本票據(包括核心股權資本CET1、額外一級資本AT1、二級資本票據T2)持有人,應預期按照清盤情景所享有的優先次序處理。因此,股東會首先承擔損失,其後是額外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票據的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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