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熱話】合約生效前0元當試工是否合理? 初出茅廬女老師婉拒 卻遭校長恐嚇告到釘牌
簽約後遇上新僱主不合理要求,因此而反口會有後果嗎?該名準老師投稿至fb專頁「奴工處」表示,自己是一名初出茅廬的老師,最近有學校已聘請其當老師,並已經簽約,將在9月1日上班,樓主在前幾日收到學校電話,校長要求她在8月中時回校,為升中六的學生補課,但就指明不會在那段時間支付薪金,當作是試工。
樓主經歷:








面對如此不合理要求,令樓主深感憤怒,隨即婉拒工作「Offer」,但及後該名校長表示:「你已簽約,不可以沒信用就此不做,否則我去教育局告到你釘教師牌!」
有網民認為應該「去勞工處平機會開檔案,幫他上電視」、「現在教師流失嚴重,校長都那麼『大口氣』」、「所有補課都應該由上一手的老師或該學校的教師負責」。亦有網民表示「其實這裡看似很熟悉行規的人,是否真正的教師?」、「新簽約老師在9月1先開始工作,的確有準備工作要做,例如上手交接、校務會議、相關行政的事宜,但絕非教書」、「校長斷定你怕會找到工而不敢拒絕,因為開了學就相對難找到工作,學校要找代課都比你找工作更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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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僱傭條例》,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而合約其中兩項主要部份為「要約」與「承約」,當雙方簽署僱傭合約便需要根據合約內容執行。當然,是否需要按照合約履行責任,要視合約是否已生效,即要釐清合約是簽約日生效,一或是入職日生效。假若是前者,則要按照合約給予通知期及代通知金或毀約賠償。
相反,假若合約是9月1日入職才生效,未曾入職即雙方根本沒有僱傭關係。在合約未生效下,而 又選擇不入職,基於禮貌及尊重是應通知該學校,至於是以口頭或書面表達,則可由自行決定,學校不可強逼或指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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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紀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