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監管】網信辦推意見稿:企業可簽訂標準合同向境外提供用戶信息 前提為掌握少於100萬用戶信息、須為非關鍵信息營運者
▲ 【互聯網監管】網信辦推意見稿:企業可簽訂標準合同向境外提供用戶信息 前提為掌握少於100萬用戶信息、須為非關鍵信息營運者
網信辦宣布,為了規範個人信息出境活動,促進個人信息跨境安全、自由流動,起草《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規定(徵求意見稿)》,文件提到,個人信息處理者若為非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而且處理個人信息不滿100萬人等,可以通過簽訂標準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合同生效後要向省級網信部門備案。
滴滴出行去年上市後,隨即被網信辦以進行安全審查為由,要求將其應用程式下架,引發數據安全監管風波。其後網信辦公佈《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意見稿)》,限制處理100萬個人信息的企業若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須向網信部申報及作安全評估。
企業可簽約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 惟列四大要求
而最新《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規定(徵求意見稿)》提到,個人信息處理者可以通過簽訂標準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
1)非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
2)處理個人信息不滿100萬人;
3)自2021年1月1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未達到10萬人個人信息;
4)自上年1月1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未達到1萬人敏感個人信息。
文件又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前,要開展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包括個人信息處理者和境外接收方處理個人信息的目的;出境個人信息的數量、範圍、類型、敏感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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