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倉限制】證監會諮詢修訂上市期貨及期權合約的持倉限額制度
▲ 【持倉限制】證監會諮詢修訂上市期貨及期權合約的持倉限額制度
證監會公布,就上市期貨及期權合約的持倉限額制度提出修訂的建議,諮詢期至6月27日。證監會指出,該會可訂明期貨及期權合約的持倉限額及須申報的持倉量,諮詢建議是皆在應對香港證券及期貨市場近期發展。
證監會表示修訂主要涉及7個環節
1. 擴大證監會可授權任何人持有或控制數目超越訂明上限的期貨及期權合約的名單,如每周恒指期權、每周國指期權、恒指期貨期權等
2. 假期交易的期貨及期權合約訂明須申報的持倉量
3. 結算所參與者在客戶拖欠款項時行使其權利以處置客戶持倉,不會被視為規則所指的酌情決定權
4. 為獲准超越限額持倉量人士結算的結算所參與者,將合資格向證監會或認可交易所申請授權,為客戶持有或控制超越限額持倉量
5. 規定訂明的持倉限額及須申報的持倉量適用於持有或控制單位信託的期貨及期權合約的人
6. 規定訂明的持倉限額及須申報的持倉量適用於單位信託及傘子基金下各子基金
7. 就某些期貨及期權合約訂明持倉限額及須申報的持倉量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Ashley Alder)表示,持倉限額制度在防止建立可能危及香港金融市場穩定的持倉量方面,至關重要。建議的修訂既能回應市場的需求,亦使該制度更加切合證監會的監管政策及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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