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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C】港交所陳翊庭:不預期SPAC取代傳統IPO 解釋SPAC三大優點
▲ 【SPAC】港交所陳翊庭:不預期SPAC取代傳統IPO 解釋SPAC三大優點
港交所 (00388) 啟動諮詢引入特殊目的收購公司(SPAC),諮詢期至10月31日。港交所建議SPAC證券從認購至二手買賣,都只由專業投資者參與,散戶投資者只能在SPAC完成併購資產後才可參與,上市主管陳翊庭在諮詢發布會上提及,香港新股IPO市場成熟,而引入SPAC可以令散戶較難理解業務模式的公司,可與SPAC發起人和投資商議上市方式,不會取代或蠶食傳統IPO角色,預計「SPAC不會成為主流,而是做到互補。」
港交所諮詢重點,可見【下一頁】






「美國去年SPAC火熱都不見得無人參與傳統IPO。」陳翊庭續解釋SPAC具有三大優點,分別是1)SPAC上市過程快速、2)在定價時有更大確定性,以及3)投資者和獲收購資產可以保持相互溝通,令架構更靈活。
陳翊庭指,諮詢引入SPAC前在全球層面與業界收集意見,認為措施平衡投資需要和保障,也引入美國現有制度沒有的設計,如SPAC發起人須包括一名持有至少10%發起人股份的持有證監會6號牌、9號牌機構,希望SPAC證券由有經驗和理解香港合規情況的人參與,「不會出現籃球明星、KOL都可以做SPAC的情況」。
陳翊庭會上也解釋,SPAC從上市至收購資產時都需要經由上市委員會處理,聯交所會視併購資產為「反向收購(RTO)交易」,確保最終的上市繼承公司符合主板上市公司要求。
她表示,目前沒有水晶球估算有多少SPAC證券會在香港上市,但指出目前美國至少有25家SPAC證券由亞洲投資者發起,近3年也有至少12家公司經SPAC合併上市,反映區內需求。
對於引入SPAC會否與證監會、港交所打擊殼股原則相違,陳翊庭稱,SPAC制度已加入不同機制確保與打擊殼股行動一致,如限制SPAC集資額至少10億港元、發起人資格有較高要求、SPAC股東具有贖回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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