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PF】「永久離港」申提早取強積金 積金局:一生只可申請1次
股市
21:11
2020/06/05
▲ 積金局提醒,若任何人作出虛假聲明,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
一名市民在2007年及2017年,先後兩次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由,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最終被判監7日,緩刑2年。積金局提醒,真正永久離港的計劃成員,的確可以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但成員一生只可以此理由提出1次申請,若任何人作出虛假聲明,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
案情指,一名強積金計劃成員先後在2007年7月,以及2017年3月,分別向2間強積金受託人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由,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經調查後,發現其在「法定聲明」中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陳述,積金局將個案轉介警方及律政司提出刑事檢控,被告最終被裁定違反《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判監7日,緩刑2年。
積金局:有紀錄冊列載申請人資料
積金局提醒,根據《 強積金條例 》,計劃成員若因永久離港可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但一生只可以此理由作出一次申請。即使其後返港及再次參加強積金計劃,亦不能再次以永久離港的理由申請提早取回款項。過往亦有人因作出虛假聲明而被判罰款、社會服務令或監禁不等。
積金局發言人指,成員切勿以身試法,當局會與其他政府部門保持密切聯繫,就可疑個案查核申索人是否真正永久離港,而積金局亦有備存紀錄冊,列載曾以永久離港為由提早取回強積金的成員用以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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